本文作者|林廷樹
禾澄企管顧問公司創辦人。目前禾澄企管顧問公司輔導與授課的主要項目有「問題分析與決策」、「企業經營管理書目導讀與應用工作坊」、「內部管理規範流程及SOP建置」、「合法勞動條件」、「勞動檢查預防及應變」……等微輔導與中長期變革顧問與培訓。
- 勞基法第30條第五項&第六項條文明確指出,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記錄,並保存五年。
(沒準備出勤記錄的話可處9~45萬元罰鍰) - 前項出勤記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(沒記錄至分鐘的話可處2~30萬元罰鍰)
-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記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以法規的基本前題來看,在沒有其他配套及資料佐證來說,我們依照打卡記錄來看的話,就得乖乖的依法給付加班費。
但現在問題來了,如果員工在正常工時以外的時間,明明沒有在上班、明明不是在做工作上的事情,為何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,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?
的確,任何雇主在這樣的情況下絕對都會不服氣
「明明員工沒加班只是補打卡,就要算加班費?」
特別是在接受勞動檢查時,會很理直氣撞的這樣跟檢查員理論。
但這樣就可以過的了關嗎?
並非如此,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都是依法行政,如果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,都是要依照打卡記錄給予加班費。
我們的建議是:
不管公司規模大小,都要建立一套符合法規的人資流程。
怎麼做呢?
最基本的就是要建立「加班申請流程」,清楚的定義什麼是上班、什麼是下班、什麼情況下有符合加班條件、遲到或者早退會怎樣,這些白紙黑字的東西都要在員工未入職前就要清楚的告知。
在未來的工作中,才能讓員工及雇主都能專注在有產值的事情上。
本文作者|林廷樹
禾澄企管顧問公司創辦人。目前禾澄企管顧問公司輔導與授課的主要項目有「問題分析與決策」、「企業經營管理書目導讀與應用工作坊」、「內部管理規範流程及SOP建置」、「合法勞動條件」、「勞動檢查預防及應變」……等微輔導與中長期變革顧問與培訓。